立協議雙方:
甲方: 深圳市華運國際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地址:深圳市羅湖區筍崗街道筍西社區桃園路260號HALO廣場四期四層
法人代表:
乙方:
法定地址:
法人代表:
甲、乙雙方遵循“提高效率、減少環節、促進發展、明確責任、規范行為”的宗旨,根據國家有關法律和法規的規定,就乙方通過電子訂艙的形式向甲方訂艙,并委托甲方(或者甲方供應商)承運的國際集裝箱貨物,按照“平等互利、協商一致”的原則,達成如下電子訂艙協議:
第一條:總則
1.乙方為持有有效營業執照及在營業執照所列經營范圍內合法經營的企業;
2.乙方同意以正式電子訂艙報文替代紙面的集裝箱貨物托運單和以電子數據簽名或者電子章的形式向甲方申請訂艙;
3.甲方以電子訂艙確認報文替代紙面的訂艙配艙回單形式確認訂艙,接受乙方委托;
4.雙方未能在約定的合理時間內收到確認時,應采取相應措施,否則雙方有權假定最初傳送已經被收到;
5.雙方均有義務留存對方發送來的電子訂艙報文和傳輸日記,并應在發來的報文上注明發送人、接收人、發送/接收日期、時間和地點;
6.雙方均有責任防止非法侵入或非法傳輸,保護業務記錄和報文數據不受非法侵入、篡改或毀損的義務;
7.甲方將按雙方協議規定的各項條款,代乙方向承運人或承運人的代理進行貨物出口的配艙、裝船、進棧、裝船等一系列貨運代理工作;
8.符合規范要求的電子訂艙和電子訂艙確認報文,具有與書面單證同等的法律效力;甲方對乙方所托運的貨物享有運費追索權;
9.電子報文的保存期與紙面單證相同;
10.電子訂艙作為EDI 電子數據交換的報文形式之一,雙方均必須共同遵守國家有關電子數據交換(EDI)法律和法規的要求。
第二條:乙方的義務
1.乙方應嚴格遵守甲方所制定的電子訂艙細則的有關要求;
2.對于甲方提供的數據資料,乙方必須作好安全保密工作,不得泄露、修改和提取未經甲方書面授權的經營機密信息和數據;若因乙方原因對電子數據簽名(訂艙密碼)或者電子章保管不善導致他人使用該數據資料,由乙方承擔相應后果;
3.乙方應按甲方要求的報文格式、代碼標準和安全保密標準向甲方提供內容正確、完整無誤的集裝箱托運數據;
4.乙方發送的電子訂艙報文應包括詳實準確的訂艙號、協議號、裝卸港口、貨物交付地、發貨人、收貨人、通知人、預配箱量箱型、貨物明細(品名、件數、重量、體積、特種貨物尺寸等)、運費條款、預配船期和其他認為需要特別注明的信息,并加簽電子數據簽名(訂艙密碼)或者電子章后發送給甲方;
5. 乙方應將電子訂艙報文在受載船舶截單前一個工作日發送給甲方;
6. 對于乙方出運特殊貨物,如危險品、超尺寸貨物和冷藏貨物,乙方必須以書面形式向甲方(如甲方有要求)提供紙面的危險品說明書、危險品包裝證明書、超尺寸貨物的圖紙資料和冷藏箱預冷證明等;
7. 乙方如需對委托進行更改,應在貨物裝入集裝箱或件雜貨進棧(庫)的當天通知甲方;如電子訂艙更改時間已經截止,乙方應以書面形式向甲方申請更改;
8. 乙方對通過電子訂艙委托甲方承運的貨物有按照約定時間支付運費、附加費及其他費用的義務。
9. 乙方對委托甲方出運的貨物品名、數量、體積等數據的真實性、準確性、安全性負有法律責任。
10. 如乙方委托甲方出運的貨物在中轉港發生查驗、罰沒,或在目的港發生查驗或罰沒或無人提貨的,則由此造成的損失由乙方負責賠償,且乙方根據甲方對第三方的對外賠付金額予以無條件支付。
第三條:甲方的義務
1.甲方應向乙方提供電子訂艙的有關技術支持;
2.甲方收到乙方發送的電子訂艙應在合理的時間內以電子訂艙確認報文形式確認乙方訂艙;
3.甲方接收到的電子訂艙報文在形式上不正確或不完整或傳輸不夠有序或不符合標準,應及時通知乙方并要求重新發送;
4.甲方發送的電子訂艙確認報文應包括乙方電子訂艙號和提單號或拒絕訂艙的理由;
5.當甲方接收到的報文經確認該項傳送的報文的真正接收人有誤時,應立即通知乙方并同時將這項信息從系統中刪除;
第四條:提單簽發
1. 甲方將根據乙方提供的電子訂艙數據鎖定后的數據繕制提單,各個航線根據各自實際情況進行鎖單,除非特殊需要,乙方不得對最終確認的提單數據進行更改.乙方如需增加提單正面條款或批注的,需向甲方提出書面申請,經甲方確認同意后方可體現于提單;
2. 乙方應對其所提供數據準確性和完整性負責;并憑有效的付款憑據或其他有效憑證向甲方申領提單;
3. 提單使用:使用“深圳市華運國際物流有限公司”或“深圳市華運國際物流有限公司(香港)有限公司”或者深圳市華運國際物流有限公司供應商聯運提單或其它提單;
4. 提單簽發:本協議所承運的貨物,由甲方或甲方委托的船舶代理簽發;
第五條:電子訂艙通信費用
雙方為傳輸電子訂艙數據而產生的通信費用及所需的設備,由各方自行承擔。
第六條:海運費和訂艙費用的計收與結算
1. 乙方費用為單票結算的,訂艙費用于蓋申報前結算,應付海運費及其他費用于申領提單前匯至甲方相關賬戶,人民幣費用可根據實際情況現金結算;
第七條 協議的履行:
1. 協議當事人應在各自的操作部位指定專人負責,記錄、保管反映系統運行情況以及所交換的全部電子報文清單輸入電子訂艙日志。電子訂艙日志應由各方的專職人員作書面證明;
2. 任何當事人均不得將本協議書下的利益轉讓給與本協議無關的其他方;
3. 任何當事人在履行本協議書規定的義務時,因不可抗拒力的原因,無法履行或按時履行與協議有關的事項,應立即通知對方,并盡力采用其他方式通訊。在這期間,電子文件發生延遲、脫漏或錯誤或偶發的不良后果不負責任;
4. 當事人的一方對另一方的違約表示棄權,應以簽署書面聲明方為有效;
5. 一方若發現有違背安全、非法使用或非法傳輸行為,應立即通知對方及其他有關方,并進行調查,將調查的結果報告對方及其他有關方。在此期間,電子數據交換應暫停直至安全情況恢復到雙方滿意為止;
6. 電子報文進入指定接收人信息系統的時間為收到時間。發送人和接收人的作業地點分別為發、收電子報文的地點。
第八條 協議的變更和終止:
1. 如需修訂或更新,甲方將會在甲方公司網站或通過其他途徑通知乙方辦理協議的更新。
2. 協議針對每單訂艙,一旦訂艙以及提單交貨完畢,該協議自動針對該次失效。
第九條 違約責任
當事人違反協議應向對方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由當事人商定。當事人違反協議造成對方經濟損失的,應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條 特別聲明
我司不接受或不承認任何訂艙代理訂艙,如訂艙方未向我司披露實際委托人的,則訂艙方即默認為我司的直接委托人,如產生糾紛,訂艙方有義務承擔包括但不僅限于運費、包干費、其他費用與損失,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如實際委托人為第三方公司,請提供訂艙方與實際委托人協商后向華運作出的書面承諾,即發生運費、包干費或其他類似損失,由誰負擔,如約定到付,收貨人不付或不提貨,發生的運費、目的港費用,損失,由誰負擔, 如此項書面承諾書無法提供的,我司將仍然將定艙方認定為直接委托人。
第十一條 其它
1. 承運船公司的提單及運價本(表)條款,以及雙方簽署的有關協議或協議附件均為本協議不可分割的部分;
2. 協議期間,乙方在向甲方申報所涉及的任何文件、保函上使用的副本公章、業務章與乙方正本公章具有同等效力,乙方對此類文件、保函所產生的后果承擔全部責任。
3. 本協議未盡事宜,由雙方另行協商,簽訂補充協議。
4. 凡因本協議引起的或與本協議有關的一切爭議甲、乙雙方均應友好協商解決,若協商不成,雙方可通過向廣州海事法院提起訴訟予以解決。
5. 本協議生效后,除遇第八條原因外將長期有效。本協議正本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以昭信守。